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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来源:时间:2018-09-14 作者:admin    阅读量:


1.习总书记什么时候提出来的“扫黑除恶”?


2017年11月8日,在中办《文摘》(第160期)上做出重要批示,提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。


2.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何时召开?


1月23日,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。


2月1日,召开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。会后,武汉市接着召开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,市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曹裕江作重要讲话,提出“五个进一步强化”要求。


3.中央、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文件分别是哪些?


1)1月11日,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》(中发[2018]3号)


22月4日,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》(中纪发[2018]2号)


32月12日,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方案》(鄂办发[2018]6号)


42月22日,省纪委办公厅印发《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加强扫黑除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鄂纪发[2018]2号)


5)3月14日,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《武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方案》(武办发[2018]5号)


63月16日,市纪委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加强扫黑除恶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方案》(武纪发[2018]1号)


4.两高、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哪个?


1月16日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出台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法发[2018]1号)


5.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?


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,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,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,事关进行伟大斗争、建设伟大工程、推进伟大事业、实现伟大梦想。


6.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?


过去“打黑”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,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。这次“扫黑”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、巩固执政基础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,在更大范围内,更全面、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,不但要打击犯罪,还要打击违法行为。“扫黑”更加重视综合治理、源头治理、齐抓共管。


7.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对比表

 

打黑除恶

扫黑除恶

谁在扫?

公安部门

政法委牵头,公检法司、纪委(监委)、组织、宣传、信访、工商、民政等26部门联合参与

怎么扫?

露头就打

严打、深挖、横扫

扫什么?

黑恶势力

黑恶势力及背后的保护伞


8.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多长时间?


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,自2018年初开始,至2020年底结束,为期三年(一年治标、两年治根、三年治本)。


9.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什么?


第一阶段(2018年):迅速启动、深入推进


第二阶段(2019年):集中攻坚、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


第三阶段(2020年):建立健全长效机制、取得压倒性胜利


10.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原则是什么?


有黑扫黑,无黑除恶,无恶治乱。


11.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“一案三查”指的是什么?


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,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,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。


12.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?
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: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4个特征:


组织特征、经济特征、行为特征、危害性特征。


13.什么是恶势力?


根据《刑法》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相关司法解释,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。


14.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?


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,利用手中的权力,参与涉黑涉恶犯罪,或包庇、纵容黑恶犯罪、有案不立、立案不查、查案不力,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黑恶执力逃避惩处等行为。


15.如何处理“保护伞”问题?


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党政务责任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公民或个人以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、陷害、打击报复的,也要受到法律严惩。


16. 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11个方面有哪些?


(1)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、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;


(2)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;


(3)利用家族、宗教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残害百姓的“村霸”等黑恶势力;


(4)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;


(5)在建筑工程,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等行业、领域,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;


(6)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市场、车站码头、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收保护费的市霸、行霸等黑恶势力;


(7)操纵、经营“黄赌毒”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;


(8)非法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;


(9)插手民间纠纷,充当“地下执法队”的黑恶势力;


(10)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。


(11)群体性事件和有组织聚众上访背后的黑恶势力。


17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0要素是什么?


三有:具有稳定性、具有严密性、具有渐进性。


二不必:利用多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不必达到特定规模,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,不必达到特定数额。


三多:组织行为多、作案手段多、形式多样化。


二必须:犯罪组织控制或影响的必须是:“一定的区域、行业”;犯罪组织对区域、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。


18、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放纵包庇,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10个方面?


(1)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、企业入股分红、徇私舞弊,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等问题


(2)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黑恶势力问题;


(3)存在利用家族、宗族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百姓的“村霸”黑恶势力问题;


(4)存在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黑恶势力问题;


(5)存在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、渔业捕捞等行业、领域,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黑恶势力问题;


(6)存在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市场、车站码头、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收保护费的市霸、行霸等黑恶势力问题;


(7)存在操纵、经营“黄赌毒”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问题;


(8)存在非法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问题;


(9)存在插手民间纠纷,充当“地下执法队”黑恶势力问题;


(10)利用黑恶势力危害、威胁、伤害举报人,阻碍、干扰、破坏案件的调查和执纪执法活动的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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